大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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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【题解】

    《大取》与《小取》集中阐述了墨家的逻辑学思想,被后世合称为《墨辩》。所谓“取”,与“取譬”之“取”同,即逻辑辩论要讲原则,“以类取,以类予”(《小取》),“以类行”(《大取》),否则就会陷入诡辩论的泥潭。本篇不仅包括墨家的逻辑学思想,文章的前半部分还涉及墨家的世界观、价值观和伦理观,堪称墨家兼爱天下、尽利苍生精神的宣言书。全篇以“爱人”、“利人”发端,反复探究二者的真义所在,并将儒家的“仁爱”与墨家的“兼爱”思想进行对比,以凸显墨家兼爱精神的博大。此外,本篇中的逻辑思想多不连贯,文亦不相连属,皆因竹简错乱的缘故,如今已经无法恢复旧观。

    36.1 天之爱人也,薄于圣人之爱人也;其利人也,厚于圣人之利人也。大人之爱小人也,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;其利小人也,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。以臧为其亲也[1],而爱之,非爱其亲也;以臧为其亲也,而利之,非利其亲也。以乐为爱其子,而为其子欲之,爱其子也[2]。以乐为利其子,而为其子求之,非利其子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臧:通“葬”,这里指墨家反对的厚葬。亲:这里指父母。

    [2] 据文意,“爱”上当脱“非”字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上天对人类的爱,比圣人对人类的爱要淡薄;它对人类的赐予,却比圣人要更丰厚。君子亲爱小人的程度,不如小人亲爱君子的程度;君子施利于小人,比小人施利于君子要丰重。认为厚葬是爱自己的双亲,因此喜欢厚葬,并不是真的爱自己的双亲;认为厚葬是有利于自己的双亲,因此认为厚葬有利,实际上并非真的有利于自己的双亲。认为给子女听音乐是爱子女而让子女沉溺于音乐之中,并不是真正爱子女的行为;认为音乐对子女有利,而为子女遍求各种音乐,并非真正对子女有利。

    36.2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[1]。权,非为是也,非非为非也[2]。权,正也。断指以存腕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其所取者,人之所执也。遇盗人,而断指以免身,利也;其遇盗人,害也。断指与断腕,利于天下相若,无择也。死生利若,一无择也[3]。杀一人以存天下,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;杀己以存天下,是杀己以利天下。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。求为之,非也。害之中取小,求为义,非为义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所体:所行之事。权:秤锤,这里指权衡、考虑。

    [2] 非非为非也:“非”字衍,当作“非为非也”。

    [3] 一:当为“非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在所行之事上要反复权衡其轻重利弊,这就叫权。权,并非是为了追究绝对的对,也不是为了追究绝对的错。权,是为了追求恰当适中。砍断手指以求保存手腕,是为了求的利的最大化,而实现害的最小化。在两种伤害之中求其小者,这并不是选取害,而是在选取利。其所选择的方式,正是被别人紧抓不放的地方。遇到强盗,能够砍断指头以避免杀身,是利;至于遇到强盗,是无法避免的害。断指和断腕,对天下而言利害相当,没什么区别。死与生利害相当,只要有利于天下,同样无法选择。杀一个人能够保存天下,并不是杀一个人而使天下得利;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,这是杀死自己而使天下得利。遇事能够取中而权衡轻重叫做求。根据所求而行事,是不对的。在害之中选取较小的害,以求合乎道义,并不是真正的行义。

    36.3 为暴人语天之为,是也;而性为暴人,歌天之为,非也[1]。诸陈执既有所为[2],而我为之;陈执执之所为[3],因吾所为也。若陈执未有所为,而我为之陈执,陈执因吾所为也。暴人为我,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[4],而性不可正而正之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歌:当为“语”(张纯一说)。

    [2] 陈执:相当于《当染》篇中的“所染”,因生活环境的熏陶而习以为常,即习惯(张纯一说)。

    [3] “执”字衍,当删。

    [4] 以:当为“与”(吴毓江说)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对暴戾的人陈说上天的安排,这是对的;而如果是天性暴戾的人,对人陈说天意安排,是不对的。受生活环境的影响,我会形成习惯;而我的行为形成习惯并与生活环境保持一致,也会影响到别人。如果生活环境尚未造成影响,而我的行为成为主要影响力量,新的生活环境也会因我而形成。暴戾的人一切行为皆为自我,认为天意并非是引导人人兼爱,这种性格虽很难改正,但仍需要努力矫正。

    36.4 利之中取大,非不得已也;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所未有而取焉,是利之中取大也;于所既有而弃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义可厚,厚之;义可薄,薄之,谓伦列。德行、君上、老长、亲戚,此皆所厚也。为长厚,不为幼薄。亲厚[1],厚;亲薄,薄。亲至,薄不至。义,厚亲不称行而顾行[2]。为天下厚禹,为禹也。为天下厚爱禹[3],乃为禹之爱人也。厚禹之加于天下,而厚禹不加于天下。若恶盗之为加于天下,而恶盗不加于天下。爱人不外己,己在所爱之中。己在所爱,爱加于己。伦列之爱己,爱人也。圣人恶疾病,不恶危难。正体不动,欲人之利也,非恶人之害也。圣人不为其室臧之[4],故在于臧[5]。圣人不得为子之事。圣人之法:死亡亲[6],为天下也。厚亲,分也;以死亡之,体渴兴利。有厚薄而毋[7],伦列之兴利为己[8]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亲厚:指与自己血缘关系密切的人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2] 顾:当作“类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3] “厚”字当为衍文。

    [4] 臧:同“藏”。

    [5] 在:当为“善”(吴毓江说)。

    [6] 亡:同“忘”(孙诒让说),忘却。

    [7] 有厚薄而毋:当为“有厚而毋薄”。毋:同“无”。

    [8] “利为”二字误倒。己:当为“已”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在利益中选取大者,并非不得已;在危害中选取小者,则是不得已。选取原本自己所不具有的事物,是在利益中选取大者。在原本拥有的事物中选择性地舍弃,是在危害中选取小者。根据道义可以厚待的,就厚待;根据道义可以薄待的,就薄待,这就是伦常序列。有德行者、君上、长者、亲戚,这些都是需要厚待的。厚爱长者,并非要薄爱幼者。近亲要厚爱,远亲要薄爱。对血缘关系最近的至亲,不能给予薄爱。根据道义,厚爱至亲虽无需考虑至亲的行为,但至亲的行为也要与德行相类。因为全天下皆受其利而厚待禹,这是为了禹。全天下人都爱禹,是因为禹博爱世人。厚待禹的行为是因为他能够利加天下,但对禹的厚待并不等于对天下其他人的厚待。就像厌恶强盗的行为加恶于天下,但对强盗的厌恶并不等于对天下其他人的厌恶。爱人并不排除自己,自己也在所爱之列。自己在所爱之列,爱也可以施加于自身。在伦理序列规范下,爱己和爱人是一样的。圣人厌恶疾病,但不厌恶危难。端正形体并不为外物所动,是为了希望世人获利,并非厌恶他人的危害。圣人不会为自家藏富,可谓善于藏富。圣人不能仅仅专注于尽为人子应尽的孝道。圣人的准则:父母去世就忘却他们,这是为了造福天下。厚爱父母,是本分;父母死后就忘却他们,是急于为天下兴利。圣人之爱只有厚没有薄,伦理序列的规定不过是为天下兴利而已。

    36.5 语经[1],语经也。非白马焉,执驹焉说求之舞母[2],说非也,渔大之舞大[3],非也。三物必具[4],然后足以生。臧之爱己,非为爱己之人也。厚不外己[5],爱无厚薄。举己[6],非贤也。义,利;不义,害。志功为辩。有有于秦马,有有于马也,智来者之马也[7]。爱众众世与爱寡世相若[8]。兼爱之,有相若。爱尚世与爱后世[9],一若今之世人也。鬼,非人也;兄之鬼,兄也。天下之利驩[10]。圣人有爱而无利,伣日之言也[11],乃客之言也。天下无人,子墨子之言也犹在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语经:孙诒让认为指“言语之常经”,即言论的常规。

    [2] 舞:当为“無”。原文无“母”字,今从毕沅说。

    [3] 渔大之舞大:孙诒让认为当作“杀犬之无犬”,同《经下》“杀狗非杀犬”。

    [4] 三物:指故、理、类。必:同“毕”,全部,都。

    [5] 厚不外己:当为“厚人不外己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6] 举:当作“誉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7] 智:同“知”。

    [8] 众众世:“众”字衍,当删。“众世”、“寡世”,当以人口众寡区分为宜。

    [9] 尚世:上古之世。

    [10] 驩:同“欢”。

    [11] 伣日:当作“儒者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语经,言语表达要遵循基本规律。认为白马非马,坚执孤驹不曾有母的怪论,不要搬弄是非,说杀狗不是杀犬等等,这些都是错误的。逻辑推理要求故、理、类三者都具备,然后才足以产生言辞。奴仆爱自己,并不是为了那些爱自己的人。厚爱别人无需把自己排除在外,爱人没有厚与薄的差别。赞誉自己,并不是真正的贤能。义,就是利;不义,就是害。义与不义,都要经过志向和事功进行判断。有人说“有秦国的马跑来了”,有人说“有马跑来了”,只要知道跑来的是马就行了。爱人口众多的时世与爱人口寡少的时世相同。兼爱要求在所有条件下的爱相同。爱上古之世与爱后世,一如爱当今世上之人。鬼,不是人;兄长的鬼魂,一样是兄长。天下的人都会为得到利益而欢乐。圣人有爱而无利,这是儒者的话,是对方的观点。即使天下无人(信奉墨学),墨子的言论也会依然长存于世。

    36.6 不得已而欲之,非欲之也。非杀臧也[1]。专杀盗,非杀盗也。凡学爱人。小圜之圜,与大圜之圜同。方至尺之不至也[2],与不至钟之至不异[3]。其不至同者,远近之谓也。是璜也[4],是玉也。意楹,非意木也,意是楹之木也。意指之也,非意人也。意获也[5],乃意禽也。志功不可以相从也。利人也,为其人也。富人,非为其人也。有为也以富人,富人也。治人,有为鬼焉。为赏誉利一人,非为赏誉利人也,亦不至无贵于人。智亲之一利,未为孝也,亦不至于智不为己之利于亲也。智是之世之有盗也,尽爱是世。智是室之有盗也,不尽是室也。智其一人之盗也,不尽是二人。虽其一人之盗,苟不智其所在,尽恶其弱也[6]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非杀臧也:据下文,此句之上似脱“专杀臧”。

    [2] 方:当作“不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3] 钟:当为“千里”二字的讹误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4] 璜:半环形的玉器。

    [5] 获:指猎获的猎物。

    [6] 弱:当为“朋”,朋党,同伙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不得已而想要得到某物,并非真的想要。(想专杀奴仆),并非杀了奴仆。想专门杀盗,并非杀了强盗。凡事要学着去爱人。小圆的圆形,与大圆的圆形相同。不到一尺的“不到”,与不到千里的“不到”没有区别。不到相同,差别只在远近不同而已。是璜,就是玉。考虑楹柱,不同于考虑木头,而是考虑需要做成楹柱的木头。想着某人的手指,并不是想着某个人。想着猎物,则包括想着飞禽。志向和事功不能相互等同。施利于某人,是为了这个人好。使某人富裕,并非一定为这个人好。有高尚目的的让人富起来,才是使人致富。治人,要先能祭祀鬼神。通过赏誉使某个人受利,并不是为了使人受利而行赏誉,但也不能因此就不去赏誉人。只知道使双亲获利还称不上孝,但也不至于明知有利于双亲的事而不去做。知道当今世间有盗贼,依然兼爱所有世人。知道某个家庭里有人是盗贼,不能认为这个家庭里所有的人都是盗贼。知道两人中一人是盗贼,不能怀疑两人都是盗贼。知道其中一人是盗贼,若不能确定是何人,不能把所有人都视作盗贼的同伙来厌恶。

    36.7 诸圣人所先为,人欲名实[1]。名实不必名[2]。苟是石也白,败是石也[3],尽与白同。是石也唯大,不与大同,是有便谓焉也[4]。以形貌命者,必智是之某也,焉智某也[5]。不可以形貌命者,唯不智是之某也,智某可也。诸以居运命者[6],苟人于其中者[7],皆是也,去之,因非也。诸以居运命者,若乡里、齐、荆者,皆是。诸以形貌命者,若山丘室庙者,皆是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欲:当为“效”(孙诒让说),遵守,遵从。

    [2] 名实不必名:当作“名不必实,实不必名”(曹耀湘说)。

    [3] 败:打碎。

    [4] 便:当为“使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5] 焉:同“乃”。

    [6] 居运:居住或迁徙。

    [7] 人:当作“入”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众位圣人首先做的,是要求每个人严格遵从名实。名不一定符实,实也不一定符名。如果石头是白色的,那么打碎这块石头,每块碎石都与原来白色的石头相同。说石头是大的,而大有不同程度,只有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指称。根据其形貌命名的概念,一定要知道概念所指是什么,才能清楚地了解它。不能用形貌命名的,不知道此概念的确指,只要知道它叫什么即可。那些以居住或迁徙的空间命名的概念,如果是人身在其中的,都是名实相符的,人不在其中的,就是名实不符的。那些以居住或迁徙的空间命名的概念,像乡里、齐、楚都是。那些以形貌命名的概念,像山、丘、室、庙都是。

    36.8 智与意异[1]。重同[2],具同[3],连同,同类之同,同名之同,丘同[4],鲋同[5],是之同,然之同,同根之同。有非之异,有不然之异。有其异也,为其同也,为其同也异。一曰乃是而然,二曰乃是而不然,三曰迁,四曰强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智:同“知”,指人的感知能力。意:指人的思维能力。

    [2] 重同:指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名称。

    [3] 具同:指在同一屋舍内的两个事物。

    [4] 丘同:指位于同一区域的两个事物。

    [5] 鲋同:鲋,同“附”。指某物附丽于另一物而构成的统一体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人的感知与思维不同。(事物相同有多种情况,)两个名称指称同一事物叫重同,两个物体在同一屋舍内叫具同,事物互相连接叫连同,事物性质相近的叫同类之同,仅仅名称相同的叫同名之同,两物体位于同一区域叫丘同,某物附丽于另一物的叫附同,观念不同但无对错之分的叫是之同,各种观点都表示认同的叫然之同,同源异流叫同根之同。(事物相异也有多种情况,)有原则性分歧的叫非之异,有不同观点的叫不然之异。之所以有异,是因为有同的存在,相对于同才会产生异。第一种是前后皆同;第二种是先同后异;第三种是混淆前提条件(偷换概念)而造成的异;第四种是强词夺理而造成的异。

    36.9 子深其深,浅其浅,益其益,尊其尊[1]。察次山[2]、比、因至优指复[3];次察声[4]、端名、因请复[5]。正夫辞恶者[6],人右以其请得焉[7]。诸所遭执而欲恶生者,人不必以其请得焉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尊:意为“减”(俞樾说)。

    [2] 察次:当作“次察”(张子晋说)。山:当作“由”,指事理产生的根由。

    [3] 比:类比,比附。因:原理的成因。指:事理的精义、要旨所在。

    [4] 声:指语言。

    [5] 请复:当与下文“情得”同。

    [6] 正夫:当作“匹夫”(孙诒让说)。

    [7] 右:当作“有”。请:当作“情”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墨子的学说该深入的就深入,该浅显的就浅显,该增益的就增益,该删减的就删减。接下来就会考察事理的根由、原理的比附、原理的成因,直至弄清事理的要旨所在。接着再考察语言、核正名实、了解其实情。普通人言辞粗鄙,人们却能够从中了解实情。那些遭遇囚系而轻生的人,就不一定能了解他们的实情了。

    36.10 圣人之附也[1],仁而无利爱。利爱生于虑。昔者之虑也,非今日之虑也。昔者之爱人也,非今之爱人也。爱获之爱人也,生于虑获之利。虑获之利,非虑臧之利也;而爱臧之爱人也,乃爱获之爱人也。去其爱而天下利,弗能去也。昔之知牆[2],非今日之知牆也。贵为天子,其利人不厚于正夫。二子事亲,或遇孰[3],或遇凶[4],其亲也相若[5],非彼其行益也,非加也[6]。外执无能厚吾利者[7]。藉臧也死而天下害[8],吾持养臧也万倍,吾爱臧也不加厚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附:当为“拊”,同“抚”。:当为“覆”,指天下万物(曹耀湘说)。

    [2] 牆:当作“啬”,吝啬,节用(俞樾说)。

    [3] 孰:同“熟”,丰年。

    [4] 凶:荒年。

    [5] 其亲也相若:当作“其爱亲也相若”。

    [6] 非加也:此针对上文凶年而言,故当作“非损也”(张纯一说)。

    [7] 执:通“势”。

    [8] 藉:假使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圣人抚爱天下万物,怀抱仁心而不刻意爱人、利人。爱人、利人的想法出于刻意的思虑。从前圣人们的思虑,不同于现今人们的思虑。从前圣人的爱人,也不同于今天的爱人。关爱婢女的爱人行为,出于考虑婢女而获得的利益。考虑婢女而获得的利益,又不同于考虑奴仆而获得的利益;但是关爱奴仆与关爱婢女,在抽象的爱人层面是相同的。如果要求去掉所爱的具体对象而使天下获利,今天的人就无法做到了。从前一般人所说的吝啬,不同于今天墨子学说中的对自己吝啬(即节用)。贵为天子,他带给人的利益并不比普通人多。两个儿子侍奉父母,一个遇到丰年,一个遇到荒年,但他们对双亲的爱则是相同的,并非一个因丰年而增多,一个因荒年而减少。外物无法让我们使父母获益的心愿更强烈。假使奴仆死了会令天下受损害,我对奴仆的供养一定会比先前好上万倍,但我对奴仆的爱心并没有因此而增加。

    36.11 长人之异,短人之同[1],其貌同者也,故同。指之人也与首之人也异,人之体非一貌者也,故异。将剑与挺剑异[2]。剑,以形貌命者也,其形不一,故异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。诸非以举量数命者,败之尽是也。故一人指[3],非一人也;是一人之指,乃是一人也。方之一面,非方也,方木之面,方木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长人之异,短人之同:当作“长人之与短人也同(俞樾说)。

    [2] 将剑:扶剑(孙诒让说)。挺剑:指拔剑。

    [3] 故一人指:当作“故一指”(王引之说)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高个子的人与矮个子的人可能会有相同点,因为他们的外表可能会有相同之处,因而相同。不同人的手指不同、头部也不同,因为人体形貌各异,因而会存在差异。扶剑和拔剑不同。剑,是以形貌特征来命名的,每把剑的形貌不一,因而名称也各异。杨木的木与桃木的木本质相同。那些命名时没有考虑数量关系的事物,破碎分裂开来仍然可以称为是该事物。所以提及一根手指,并非是说某一个人的;说是某一个人的手指,才是特指具体某个人的。方形木块的一面,不能等同于方形木块,但方形木块的任何一面,都是方木。

    36.12 以故生[1],以理长,以类行也者。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,忘也[2]。今人非道无所行,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,其困也,可立而待也。夫辞以类行者也,立辞而不明于其类,则必困矣。故浸淫之辞,其类在鼓栗[3]。圣人也,为天下也,其类在于追迷。或寿或卒,其利天下也指若,其类在誉石[4]。一日而百万生,爱不加厚,其类在恶害。爱二世有厚薄[5],而爱二世相若,其类在蛇文。爱之相若,择而杀其一人,其类在阬下之鼠[6]。小仁与大仁,行厚相若,其类在申[7]。凡兴利除害也,其类在漏雍[8]。厚亲不称行,而类行,其类在江上井。不为己之可学也,其类在猎走。爱人非为誉也,其类在逆旅。爱人之亲若爱其亲,其类在官苟[9]。兼爱相若,一爱相若。一爱相若,其类在死也[10]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

    [1] 以故生:当作“夫辞以故生”(曹耀湘说)。

    [2] 忘:同“妄”。

    [3] 栗:当为“槖”,古代一种风箱。鼓槖,指以风箱鼓风冶炼金属。

    [4] 誉:同“豫”,愉悦(张纯一说)。石:当作“后”(张纯一说)。

    [5] 二世:当作“三世”(张纯一说)。三世,指上古之世、当今之世、后世。

    [6] 阬:当为“院”,同“苑”(曹耀湘说),放养动物供游玩的苑囿。

    [7] 申:当为“田”(曹耀湘说)。

    [8] 雍:同“瓮”(王念孙说)。

    [9] 官:公而无私(张纯一说)。苟:敬(张纯一说)。

    [10] 也:当作“它”,古“蛇”字(刘再赓说)。死蛇,指蛇在性命危急的时候会首尾相救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概念因故而产生,顺应事理而丰富,通过类推的方式得以拓展。创立概念却不明就里,那是狂妄。当今之人不遵循大道就无法行事,却只知道强健肢体而不明大道之由,那么今人遭遇困境也是立等可待的事情。概念需要依照类推才能进行拓展,假如创立概念而不懂得其所针对的事物类别,就必然会陷入困境。所以说迷惑人心的诡辩之辞,对人心的蛊惑如同鼓动风箱以冶铁。圣人的言辞,是为了天下人,目的在于追求解决世人的迷惑,使之归于正路。圣人有的长寿、有的早逝,但他们为天下谋利的宗旨是相同的,目的都在于使后世之人皆能愉悦。一天之内有百万新的生命诞生,但圣人的爱并未增多,这和对危害世间万物之物的厌恶之情一样。对上古之世、当今之世、后世的爱有厚有薄,但兼爱的用心是相同的,就如同蛇身上的花纹交错但前后连贯一样。兼爱世人的心虽相同,但有时却要选择杀掉其中的某一个人以为天下除害,就像除掉苑囿中的老鼠。小仁义与大仁义,德行的出发点相类似(但普及性却大为不同),就如同大块田地和小块田地给世人带来的利益之不同一样。凡兴利除害,就好比堵上瓮的漏水之处。厚爱至亲,不能无条件称誉其行为,而要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仁义的标准,这就如同在江边凿井,不是看水的多少,而是考虑是否适于饮用。不为己的精神是可以学习的,就如同打猎时必须奔跑追逐猎物的道理是一样的。爱人并非是为了名誉,正像旅店一样是为了方便他人。爱别人的亲人就如同爱自己的亲人,这是一种公而忘私的敬爱行为。兼爱就要做到爱世人和爱一个人类似,一旦世人做到了兼爱如一,就会像蛇在性命危急时刻首尾相救一样彼此互相救助。

    【评析】

    关于《大取》、《小取》两篇的命名,作者显然有把这两篇当作姐妹篇的寓意在其中。那么这里的大小该作何解释?毕沅以为,《大取》篇中言及“利之中取大”即“大取”之意。问题是我们从《小取》篇中根本看不到“害之中取小”的意思,可见毕沅的说法并不可靠。杨义认为:“也许撰述的后学辈分上有大小,但更有可能的是两篇的内容见大小。”(《墨子还原》)杨义的推测有一定的道理,通过比较两篇的内容,我们不难看到这样一种情况:《小取》篇纯粹是探讨逻辑学的篇章,而《大取》篇则分为两大部分,前半部分探讨伦理学的内容,后半部分才是逻辑学的内容。考虑到“兼爱”思想在墨子思想学说中的中心地位,我们就不难理解题目中“大”、“小”二字的意义所在了。

    墨家讲“兼爱”目的是“兴天下之利,除天下之弊”,至于什么是利,什么是害,墨子讲得非常清楚:“今若国之与国之相攻,家之与家之相篡,人之与人之相贼,君臣不惠忠,父子不慈孝,兄弟不和调,此则天下之害也。”(《兼爱中》)也就是说,天下的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井井有条就是利,反之则是害。不难看出,墨家思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功利主义哲学,只不过这种功利主义是一种有爱的功利主义,是一种带有宗教气质的高尚而纯粹的功利主义。如果仅有《兼爱》篇,我们也许会对“兼爱”思想产生一种大而无当的理论空疏感,但《大取》篇的存在,让我们看到了墨子对“兼爱”思想的细致雕琢。

    首先,爱和利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。“爱无厚薄”,也不分彼此,所谓“爱人不外己,己在所爱之中”。但利人的能力却有大小之别,天利人的能力大于圣人利人的能力,圣人利人的能力大于大人,大人利人的能力大于小人。所以说,不是所有爱人的人都有能力利人,有能力利人的人也不能把自己利人的能力与爱人等同起来。显然,墨子在爱和利之间更注重利,如果说爱是墨子伦理学的基础,利就是墨子伦理学的目的。所以我们说墨子的兼爱学说是一种有爱的功利主义思想,这种功利主义实质上已经超越了实用而进入了理想主义的范畴。

    其次,在墨子的哲学体系中,利就是义,就是正当而合乎道的行为标准。这个行为标准是有理论层次的:第一,义可权,但权非义。权就是权衡利弊的权,其基本原则是“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”。利中取大,是在自身没有而有条件选择的情况下,要尽可能利益最大化。害中取小,是从自身必需舍弃的东西中尽可能损失最小化。无论是利中取大还是害中取小,都是非正常状态,所以说权非义。第二,义分厚薄,即“义可厚,厚之;义可薄,薄之,谓伦列。”义之所厚,核心在父母子女等自然血缘最密切的人,然后是“德行、君上、老长、亲戚”,最后才是全天下的陌生人。在墨子的观念中,爱无厚薄,但义有伦列,“伦列之兴为利已”。墨子认为,利就是义,义就是正义、正当,在正当的范围内人可以权衡利弊,可以趋利避害,可以厚近薄远。第三,利分大小。小利,即个人的私利,在正当的前提下,人们可以兼顾私利。大利,就是天下所有人的公共利益。大利是墨家追求的最高利益,所以说任何事物都不能与这种最高利益相冲突,人人必须无条件捍卫天下公利。“兼相爱,交相利”,“爱无厚薄”,义有论列,墨家这种充满理想主义光辉的爱利主义精神着实让我们心生感动、钦佩 不已。

    《大取》的后半部分杂乱地记述了一些墨家的逻辑学思想,其中包括两个较为重要的问题:一是“辞”中包括“故”、“理”、“类”三大要素。只有同时具备了原因、内在规律、以类相推这三个要素,才能构成辩辞的稳定基础。在这里,墨家将构成辩辞的动机、内在统一性与外在合理性统筹考虑,使其辩论具备了较为科学的内在素质和合理的逻辑形式,因而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。二是对“同异之辩”的逻辑命题提出了自己的创见。“同异之辩”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个热门辩论话题,栾调甫在《杨墨之辩》中指出,“同异之辩,有别合两宗。别同异,如墨子之辩”,“合同异,似出老子”,“迨后杨朱非墨子之辩,始成此宗”。先秦诸子中,老子、庄子和杨朱等人是主张合同异的。尤其是庄子,主张相对论,强调齐物我、一是非,追求一种混沌而适意的人生境界。而墨家则相反,主张是就是是,非就是非,可就是可,不可就是不可,坚持客观务实的科学精神。作为这种认识的理论基础,墨家将“同”分为“重同”、“具同”、“边同”、“丘同”和“附同”等五类,将“异”分为“是而然”、“是而不然”、“迁”、“强”等四类,并大量举例以论证其说。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,《墨辩》中记载的这些逻辑学理论具有较强的科学精神与合理性,不但为先秦逻辑学的存在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支撑,也为中国逻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争得了一席之地。